罪犯李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03年12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1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2008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47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兰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28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兰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兰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2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月2日,获表扬奖励;2012年7月23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兰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