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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国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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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诈骗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国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和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国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美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在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获单项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美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