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王青。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5月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王青、叶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郑王青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5日、12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王青、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晚,毛神剑(已判刑)、叶月升(另案处理)等人在衢州市区醉美酒吧与徐保龙、宫龙(均已判刑)等人发生纠纷,进而打斗,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王龙(已判刑)、宫龙等人带走接受调查。陈建斌等人准备找王龙等人斗殴,郑王青表示赞同。后郑王青与王龙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双方斗殴。陈建斌纠集了被告人叶某甲及叶挺、叶冬冬(均另案处理)、叶友清、毛神剑、范飞衢、严豪(均已判刑)等二三十人,分发工具并分乘数辆轿车在衢州市区寻找王龙一方。与此同时,王龙、宫龙、张龙、徐保龙、刘宝全、张海洋、孙海超、司井涛(均已判刑)等二三十人在衢州市区国会娱乐会所门口会合,携带刀具驱车前往衢州市西区。后郑王青打电话王龙,确定对方在衢州市西区冠发君悦大酒店附近,众人一同驱车前往。车行至衢州市区西安门大桥西侧时,被告人郑王青等人与王龙一方相遇,郑王青下车持刀上前与对方斗殴,被对方持刀追砍致伤。被告人叶某甲与严豪等人随后到达现场,亦持刀下车冲向对方,见己方人员在斗殴中处于弱势,遂掉头逃窜。斗殴过程中,双方各有人员受伤,其中郑王青、刘宝全(已判决)的损伤程度经鉴定评定为轻伤。被告人郑王青、叶某甲分别于2012年5月8日、4月5日到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郑王青在衢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揭发罪犯郑光荣诈骗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王青、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出所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狱侦线索传递函、狱侦线索查证回函、谈话教育记录、检举信、立功证明、郑光荣诈骗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及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王龙、叶友清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叶某乙、吴某、郑某甲、范某、郑某乙的证言;同案犯王龙、徐保龙、张龙、司井涛、叶友清、毛神剑、严豪、范飞衢、宫龙、刘宝全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郑王青、叶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王青组织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叶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且参与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王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王青、叶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王青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王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二、被告人叶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4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柴淑霞人民陪审员:钟海华人民陪审员:毛益民
书记员:汪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