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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沈双全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浙温刑初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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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双全。曾犯拐卖妇女罪,于1993年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本案于201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奕。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双全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双全及其辩护人张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沈双全辩称,自己没有纠集饶祖林、张银强等人。其辩护人提出,(1)沈双全并非本案纠集者,其参与主要目的是谈判,调解晚辈间的纠纷。(2)沈双全有报案情节,又在现场等候,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3)沈双全对被害人作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综上,要求对沈双全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3日晚,钟礼彪与饶祖林因琐事纠纷而分别纠集张银强和肖友强,双方在温州市鹿城区景山脚下的草坪上互殴。次日,饶祖林的姑父即被告人沈双全得知后,主动与饶祖林、肖友强、朱林、黎某乙等人去寻找钟礼彪等人,但没有找到。当晚,沈双全等人通过陈某等人的联系,与钟礼彪等人约定在鹿城区瓯浦垟南山路1号附近碰面谈判,双方同时做好斗殴准备。钟礼彪纠集张银强、代宇等人赴约,动身时钟礼彪从暂住处桌子上拿起一把折叠式弹簧刀随身携带;沈双全伙同饶祖林、肖友强、朱林、黎某乙等人前往,途中朱林、黎某乙拿来木板、自来水管为作案工具,走在后面的沈双全看到朱林拿木板前往。15日凌晨,双方先后到达约定地点,饶祖林、肖友强即动手殴打钟礼彪一方的张银强,随即双方互殴。朱林、黎某乙持木板、自来水管殴打钟礼彪一方人员,钟礼彪持刀捅刺黎某乙胸腹部多刀、朱林腰背部两刀,沈双全将代宇摔倒在地。黎某乙被捅后受伤倒地,双方停止斗殴,沈双全等人拔打110报警、120求救。黎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出警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沈双全及其他同案犯带走,沈双全称自己主要从中调解,公安人员在对其谈话后让他离开,后于2011年9月2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乙系遭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左肺某,大出血而死亡;朱林右腰部4.3厘米缝合创,左背部4.5厘米缝合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沈双全已经给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黎某乙家属已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于开庭前申请撤回,本院已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沈双全供认,2010年11月14日晚,为侄子饶祖林与他人打架之事,自己通过陈某的妈妈以及陈某等人的联系,与对方约定在鹿城区瓯浦垟南山路那里谈判。自己一方有饶祖林、张银强、朱林、黎某乙及自己等人过去,期间看到朱林在路边拿了一片木板。由于自己走在最后面,到达现场时双方已经打起来,自己上前夹住一男青年脖子,把那男青年夹倒在地。这时看见黎某乙倒在地上流血,自己拔打110报警、120求救,并叫对方不要走,后公安人员出警把相关人员带走,黎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辨认,沈双全确认在打架中受伤死亡的人即黎某乙,自己一方参与打架的还有饶祖林、肖友强、朱林。2、同案犯钟礼彪、张银强、代宇、饶祖林、肖友强、朱林供认,综合证明2010年11月13日晚,钟礼彪和饶祖林因琐事分别纠集张银强、肖友强在鹿城区景山脚下的草坪上打了一架。次日,饶祖林的姑父沈双全通过陈某等人约钟礼彪等人去解决打架之事,也有人说可能要打架。15日凌晨,钟礼彪带上弹簧刀,叫上张银强、代宇等人到鹿城区瓯浦垟瓯浦路大榕树下与饶祖林他们见面。约10分钟后,饶祖林、肖友强、朱林以及沈双全等人过来,肖友强直接上来打张银强,随即双方互殴,场面比较混乱。期间,饶祖林一方的朱林、黎某乙等人持木板、铁管参与殴打,其他人空手参与;钟礼彪用随身带来的弹簧刀捅刺黎某乙致伤,张银强、代宇空手参与殴打;沈双全曾把代宇摔倒在地。黎某乙受伤倒地后,双方停止打斗。沈双全用手机拔打110、120报警、求救。后沈双全及同案犯均在现场被警察带走,黎某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13日晚,钟礼彪、张银强同饶祖林、肖友强发生纠纷并打架。次日晚,沈双全打电话给自己,叫自己把钟礼彪等人约出来调解,自己把钟礼彪等人约到鹿城区瓯浦垟村的一颗大榕树下与对方碰面。15日凌晨,双方人员陆续来到并互殴,自己上前劝架。饶祖林一方打架的有饶祖林、肖友强、朱林、黎某乙、沈双全等人,钟礼彪一方有钟礼彪、张银强、代宇、陈果等人。期间,钟礼彪把折叠式弹簧刀拿出来,捅伤黎某乙的肚子、朱林的背部。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自己系陈某的母亲,2010年11月14日晚,陈某的做鞋师父沈双全通过自己联系上陈某,叫陈某将钟礼彪等人约出来调和钟礼彪与饶祖林间的矛盾,自己也去现场。晚12时许,双方人员碰面就打起来,后沈双全也冲上去。直到有人受伤倒地,双方才停止打架,后现场有人报警。由于场面比较混乱,如何打没有看清楚,但饶祖林一方有人拿木板打,打架结束后看到地上有一条铁管,饶祖林一方黎某乙、朱林受伤,黎某乙肚子部位出血。3、证人黎某甲的证言,证明死者是其儿子黎某乙,于2010年11月14日11时至15日零时间在鹿城区瓯浦垟桥上被人捅死。(三)勘查笔录、提取登记表及鉴定结论1、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鹿城区瓯浦垟南山路1号旁的街道上,北侧有大榕树及树桥路,中心现场位于南山路1号北侧街道,街道上有一处110厘米*70厘米血泊,血泊北侧有一条长80厘米自来水管。勘验过程中对血泊以纱布粘取方式提取,对自来水管实物提取。2、鉴定结论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认定死者黎某乙左前胸部一处哆开创口,创底触及肋骨骨折,深入胸腔,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左肺刺破,左心室刺破,左腹部一处创口,深达肌层,左上臂一处刺创,贯通手臂,左手背一处切割伤,左臀部一处刺创,深达肌层,系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左肺某,大出血而死亡。(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朱林右腰部4.3厘米缝合创,左背部4.5厘米缝合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血泊和刀尖上提取的血迹经15个STR分型检验,支持为死者黎某乙所留。(四)书证1、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在钟礼彪指认的刀具丢弃现场提取折叠式弹簧刀一把,并将刀刃上的血迹予以提取送检。2、收款收据,证明沈双全给付了黎某乙之父黎某甲3万元。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沈双全的身份基本情况。4、归案经过说明,证明沈双全的归案经过。5、刑事判决书,证明沈双全的前科情况及本案同案犯因本案事实受处罚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查,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双全因侄子与他人间的纠纷,主动介入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沈双全在得知侄子与人打架后,主动通过他人联系对方谈判,同时提出谈判不成就殴打对方的意见,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重要,但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均为沈双全纠集,不宜认定其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案发时,沈双全有报案和在现场等候情节,但在接受公安人员谈话时没有如实供认,致使公安人员认为沈双全是证人而让其离开,后为被动归案,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沈双全已经给付被害人家属3万元,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双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亮审判员:周坚国代理审判员:杨国智

书记员:金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