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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张佐江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北刑初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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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组织卖淫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佐江,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捕前无固定住址。2005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伟,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2)第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佐江犯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佐江,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佐江辩解其是百合洗浴的法人,但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佐江是百合洗浴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虽然未主要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但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且被告人张佐江系自首,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佐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至2002年4月间,被告人张佐江与其妻子郭少会(已判决)经营唐山市路北区百合洗浴时,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洗浴按摩间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张佐江及郭少会从卖淫女卖淫所得中收取提成,马某(已判决)负责为卖淫行为管账,郭某、宋某、耿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协助被告人张佐江及郭少会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并提供避孕工具,为卖淫行为提供条件。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张佐江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02年4月,在侦办郭少会涉嫌组织卖淫案,马某、宋某、耿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时,发现被告人张佐江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04年12月11日对被告人张佐江涉嫌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2、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张佐江主动到治安大队投案。3、被告人张佐江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佐江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张佐江的供述证实:我从2000年6月5日正式开始经营百合洗浴。在开业不久我妻子郭少会我们两口子商量好小姐卖淫一次向嫖客收取小费140元,然后分给小姐90元,我们洗浴中心分得50元。直到我们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查抄一共挣了有两万来块钱。洗浴中心有几个小姐我不清楚,平时都是我妻子郭少会负责经营和管理。我是洗浴中心的法人代表,我妻子郭少会是经理,我小舅子郭某帮着我妻子经营,马某是前台的收银员,还有两个人一个叫耿某,另外一个叫宋某。平时我妻子郭少会和郭某负责给店里的小姐“派活”,也就是介绍嫖客,还负责给她们买避孕套等卖淫工具,小姐卖淫后,嫖客直接将钱交给前台的收银员马某,马某再将钱交给我或是我妻子郭少会,最后再由郭少会按照消费清单以及分成比例将钱分给卖淫小姐。5、同案犯郭少会的供述证实:百合洗浴的法人代表是我丈夫张佐江,平时由我负责百合洗浴中心的经营,按摩小姐有十来个,都是他们自己找上门来的。这些卖淫女卖淫一次140元钱,洗浴提成50元,小姐们自己得90元钱。这个规定是我规定的,但是我与张佐江商量后这么定的。卖淫女不直接向嫖客收钱,都是与嫖客们发生完性关系后,就到一楼吧台填单子,将客人的手牌号写在单子上,并把卖淫女的姓名签在单子上,再写上“按摩50元”,然后由吧台马某签字生效。粉色的一联放在吧台留底,白色的一联由卖淫小姐拿着留着日后结账用。我规定小姐卖淫的地点只能在洗浴一楼的小屋和三楼的单间,而且我还向卖淫小姐每人收取5元钱为她们买避孕套,买的避孕套都集中到我这里谁卖淫就向我要。我和张佐江对小姐卖淫的事情开过会,有五六次。6、同案犯马某的供述证实:我不知道百合洗浴的法人代表是谁,只知道张佐江是老板。老板和老板娘(郭少会)谁在谁管,一般老板娘在的时候多。我负责结账,收的钱有时交给老板,有时交给老板娘。只要单子上写着按摩,价格写着50元的就是小姐卖淫的单子。实际收140元,老板和老板娘告诉我说单子上写50元的就收140元。7、同案犯宋某的供述证实:百合洗浴法人代表是张佐江,平时经营是郭少会负责。我在百合洗浴负责洗衣服、做饭、烧锅炉。在百合洗浴有我、郭少会、郭某我们三个人是收钱买避孕套向小姐们发放。我还看见张佐江和耿某向小姐们发放过避孕套。在2001年8月份变换卖淫价格的时候,变价前一天晚上张佐江召集全体小姐开会,会后的第二天张佐江告诉我价格(卖淫价格下调了),洗浴和小姐各让10元钱,这样的话客人就会多点,几天就见效。我亲眼看见张佐江和郭少会给卖淫小姐们结过账,在2002年4月6日至4月17日张佐江给卖淫小姐们结账的时候多,4月6日之前郭少会给卖淫小姐们结账多。8、同案犯耿某的供述证实:百合洗浴法人代表是张佐江,主管就是张佐江。从2001年的5、6月份,张佐江让我从吧台支钱去买避孕套,买回来后小姐们使用的话就向我要。小姐们卖淫都在三楼按摩间和一层锅炉房对面的两个单间里。张佐江在时郭少会不负责,张佐江不在时她负责派活、收钱等等。我在洗浴期间主要由张佐江负责。9、同案犯郭某的供述证实:百合洗浴法人代表是张佐江,平时由我姐郭少会和张佐江两个人管理。张佐江利用百合洗浴组织小姐卖淫,他从中收取提成,张佐江还给卖淫小姐们开会,让小姐们都注意点生人,别让公安局“钓鱼”的给钓去。他还给卖淫的小姐发避孕套,小姐们结账时也找张佐江。10、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2年4月17日在百合洗浴嫖娼的情况。11、证人田某、马某乙、李某、陈某、卢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其五人均是百合洗浴的卖淫小姐,在百合洗浴内多次卖淫。老板是张佐江,老板娘是郭少会。张佐江召集小姐们关于卖淫的事情开过会,并与郭少会、郭某、宋某、耿某给卖淫小姐提供避孕套,卖淫后洗浴提成50元,拿白单子找张佐江或郭少会结账。12、四份辨认笔录证实张佐江辨认出马某、宋某、耿某、马某丙的情况。1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提取笔录证实在百合洗浴郭少会办公室提取避孕套十二个,“豹女”迷情粉四袋,(按摩50元)消费单548张,记账单10张。在马某丙的书包内提取消费单共10张。在宋某住处提取避孕套147个。14、同案犯郭少会、郭某、马某、宋某、耿某的判决证实同案犯均被处以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佐江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佐江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佐江只是担任法人代表未参与组织卖淫一事的主要辩解意见,经查不实,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佐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佐江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佐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佐江与郭少会组织、策划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张佐江实际经营管理较少,故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佐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宁人民陪审员:赵玉兰人民陪审员:文亮

书记员: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