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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纪明与蔡纪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宝渭法执字第0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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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纪明。被执行人蔡纪强。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38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