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纪明。被执行人蔡纪强。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38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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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纪明。被执行人蔡纪强。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38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