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红霞。被告:过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红霞诉被告过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红霞于2012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红霞撤回对被告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雷震雲
书记员:陈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