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李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3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建文,居民。被告封护刚,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团结小区42楼4门702室。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李建文负担。

审判长:张秀艳代理审判员:郁华代理审判员:贾勉

书记员:宋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