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文,居民。被告封护刚,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团结小区42楼4门702室。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李建文负担。
审判长:张秀艳代理审判员:郁华代理审判员:贾勉
书记员:宋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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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文,居民。被告封护刚,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团结小区42楼4门702室。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李建文负担。
审判长:张秀艳代理审判员:郁华代理审判员:贾勉
书记员:宋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