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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谢建瑶、谢培祥、谢思建诉丁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松执字第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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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培祥,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建瑶,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谢思建,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丁龙,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

谢建瑶、谢培祥、谢思建诉丁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培祥、谢建瑶、谢思建据此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谢培祥、谢建瑶、谢思建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松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建中审判员:沈家国代理审判员:付蓉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