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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美珍、苏晨等与李长志、唐飞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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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美珍。申请执行人苏晨。被执行人李长志,男,197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南宁市滨湖路**明湖花园******商城,身份证号码:2201211973********。被执行人唐飞云。

申请执行人陈美珍、苏晨与被执行人李长志、唐飞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美珍、苏晨与被执行人李长志、唐飞云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书所确定的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飞云位于桂林市朝阳路3号奇峰小筑秀峰苑1栋B-2-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莫沙子审判员:刘斌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