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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曾旭吾与梁耀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执字第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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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旭吾,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梁耀辉,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终结(2012)青执字第10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昌吴审判员:黄郁审判员:莫沙子

书记员:吕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