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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乾民初字第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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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景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