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景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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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景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