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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乾民初字第0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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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贾鹏辉。被告刘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3年10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同年11月26日,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于2008年8月20日生育男孩刘某甲,现在乾县城关镇高庙幼儿园上学,随原告一直生活。由于两人系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甚少,属典型的草率结合。婚后两人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常因琐事殴打原告。2004年6月份,两人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从楼梯推下,致原告脑震荡。被告多年来嗜赌成性,不管家庭生活,常常夜不归宿。2010年8月,被告因向原告要钱赌博,原告未答应,被告便将原告毒打一顿,致原告遍体鳞伤,一月后才恢复。2012年2月2曰,被告又因原告未给其赌资毒打原告,还将赶来调解两人关系的原告母亲也殴打一通,原告无奈报警求救。2011年2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刘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刘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婚约。2003年12月16日,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8月20日,双方生育男孩刘某甲,现在乾县城关镇高庙幼儿园上学,随原告生活。2012年7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至今未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靖丽审判员:郑琳代理审判员:石小胜

书记员:刘影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