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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2

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乾民初字第0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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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李某,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刘影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