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李某,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刘影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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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李某,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刘影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