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某。被告李某。
原告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宇某。婚后两人聚少离多,加之被告性格孤僻,对其和异性的正常交往比较敏感。另外,被告一直有严重的生理疾病,比较敏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宇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与原告之间感情并未破裂,也无太大的冲突,还没到离婚的程度。其性格并不孤僻,且没重口骂过原告。其生理是有些小问题,但因经济紧张就没有坚持治疗。自2011年5月份至今才出现聚少离多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其随被告到广州打工。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宇某。原、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于××××年××月××日登记复婚。婚后感情尚可,但常因经济因素吵架,产生矛盾。原、被告目前尚未分居生活。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经济问题吵架产生矛盾属正常现象,双方应加强沟通处理矛盾,不应以此为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承认其生理出现小问题,由于经济问题疏于治疗。双方经济紧张的原因在于建房所产生的债务。被告的生理问题系双方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被告亦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建房而延迟治疗,原告理应多加关心、体恤,并应给被告治疗的时间,而不易坚持认为离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被告应及时治疗,以改善目前的状况,同时亦应体恤原告的心情,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需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和理解。加之儿子目前尚小,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抚养和关爱,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邸某要求与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单娅娜
书记员:刘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