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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灞民初字第02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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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被告赵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校萍,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徐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校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初发觉被告精神异常,后随即到医院就诊,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此后,一直进行治疗,但效果并不理想。2011年10月,被告再次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虽然病情有所好转,但依然没有治愈。被告长期的疾病对原告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双方长期缺少交流,且因病无法进行正常生活。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过了长达6年的恋爱,在大学毕业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的感情十分深厚,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02年在学校相识,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1月,被告赵某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一直进行治疗,至今未愈;近期病情出现好转。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自被告患病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病案、病历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好。在被告患病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念及双方感情深厚,且被告现正处在病情好转的关键时期;以互敬互让,相互尊重为基础,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严

书记员:赵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