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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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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约62岁。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韩立军

书记员:杨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