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约62岁。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韩立军
书记员:杨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约62岁。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韩立军
书记员:杨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