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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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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某。被告董某,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因原告已预交1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50元。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书记员:千鹏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