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被告董某,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因原告已预交1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50元。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书记员:千鹏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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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某。被告董某,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因原告已预交11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550元。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书记员:千鹏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