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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灞民初字第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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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被告朱某甲,无业。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可以由任何一方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有债务。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债务2000元由其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曾于2009年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无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偿还共同债务2000元。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孩子抚养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本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予以确定。被告同意偿还债务200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杨某与朱某甲离婚。二、孩子朱雅馨由朱某甲抚养。杨某自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给付朱雅馨抚养费2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债务2000元由朱某甲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书记员:袁莉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