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又名陈休宁,系西安市灞桥区五星村二组(王家斜)村民。被告宋某,职业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罗亚齐
书记员:答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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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又名陈休宁,系西安市灞桥区五星村二组(王家斜)村民。被告宋某,职业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罗亚齐
书记员:答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