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10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付某,西安西京砖机公司职工。被告郭某,陕西中隆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审判员:李晓葆

书记员:孟爱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