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西安西京砖机公司职工。被告郭某,陕西中隆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审判员:李晓葆
书记员:孟爱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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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西安西京砖机公司职工。被告郭某,陕西中隆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代理审判员:李晓葆
书记员:孟爱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