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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路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灞民初字第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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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路某。被告刘某甲。

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均无幸福感觉,主要是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性格暴躁、不讲道理,原告在不断的打骂受气中度过。原告近期在给儿子看管孩子时,被告曾多次到儿子住处找原告闹事、打骂。原告也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被告口称同意,但是未查出结婚登记,协议未果。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放弃一切财产分割;原告个人衣物由原告带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甲辩称,其愿意改正自己以前的不足和错误,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甲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刘某乙;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刘某丙;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取名刘某丁(曾用名刘逃生);现三个儿子均已成年。近期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查档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念及多年共同生活情感,以互敬互让,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路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严

书记员:赵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