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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灞民初字第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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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告徐某,职同上。

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经常打骂,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自己已搬至女儿家中居住,被告对其不闻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7240元,并将家中房屋分给其一间。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自己年纪大了,不能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8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生育三子,现两子已亡故,另一子已成家。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1997年搬至女儿家中居住。2009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后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7240元,并将家中房屋分给其一间。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读书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龄已达42年之久,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琐事导致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现双方年事已高,若双方相互谦让,遇事多从对方角度出发考虑,互敬互让,还是可以一起共同度过晚年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书记员:袁莉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