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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邓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深宝法执字第8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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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女,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29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柳

书记员:梁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