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女,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029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柳
书记员:梁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