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员:武成林
书记员:陈保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员:武成林
书记员:陈保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