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8)

(2012)邱民初字第5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

审判员:武成林

书记员:陈保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