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保生。被告:马某乙,农民。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成林
书记员:陈保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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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保生。被告:马某乙,农民。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成林
书记员:陈保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