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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5)

(2012)邱民初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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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保生。被告:马某乙,农民。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成林

书记员:陈保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