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吕某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唐山分公司大地加油站工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现年4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望判如所请。
被告吕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没有其他要说的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7年4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10日生一男孩吕茗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责任。原告杨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吕某某不同意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梅玲审判员:王婧代理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