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高书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书兵的银行存款(公积金)1326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斐
书记员:钟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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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高书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书兵的银行存款(公积金)1326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斐
书记员:钟婷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