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沿滩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开元路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1650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元整)依法予以扣划至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梅
书记员:万志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