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女。
侯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经调查被执行人侯某某几年前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银行也无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经济困难,经合议庭研究给其司法救助7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