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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堵伟强、李丽丽与陈火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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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堵伟强。原告:李丽丽。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庆艺、徐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火兵。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飞锦。

本院在审理原告堵伟强、李丽丽诉被告陈火兵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堵伟强、李丽丽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堵伟强、李丽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堵伟强、李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堵伟强、李丽丽负担。

审判员:黄关水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