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堵伟强。原告:李丽丽。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庆艺、徐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火兵。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飞锦。
本院在审理原告堵伟强、李丽丽诉被告陈火兵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堵伟强、李丽丽于2012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堵伟强、李丽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堵伟强、李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堵伟强、李丽丽负担。
审判员:黄关水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