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美花。原告陈小芳。原告高云珍。原告陈克倩。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又系下列原告陈克勤的法定代理人陈金土。原告陈克勤。被告唐云堂。
本院认为,五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美花、陈小芳、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撤回对被告唐云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寿宝泉
书记员:茹亮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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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美花。原告陈小芳。原告高云珍。原告陈克倩。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又系下列原告陈克勤的法定代理人陈金土。原告陈克勤。被告唐云堂。
本院认为,五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美花、陈小芳、高云珍、陈克倩、陈克勤撤回对被告唐云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员:寿宝泉
书记员:茹亮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