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贞武。被告陈安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贞武诉被告陈安德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贞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0元,余款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助理审判员:石小娟
(兼)书记员:韦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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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贞武。被告陈安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贞武诉被告陈安德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贞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0元,余款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助理审判员:石小娟
(兼)书记员:韦乐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