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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莫贞武与陈安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象民初字第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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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莫贞武。被告陈安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贞武诉被告陈安德相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贞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50元,余款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助理审判员:石小娟

(兼)书记员:韦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