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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水法、倪菊文等与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民初字第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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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水法。原告:倪菊文。原告:张子祥。原告:张志华。原告:张志丽。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国华。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工业区新园路。组织机构代码:686659837。法定代表人:葛海泉。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水法、倪菊文、张子祥、张志华、张志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水法、倪菊文、张子祥、张志华、张志丽撤回对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国鑫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