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水法。原告:倪菊文。原告:张子祥。原告:张志华。原告:张志丽。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国华。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工业区新园路。组织机构代码:686659837。法定代表人:葛海泉。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水法、倪菊文、张子祥、张志华、张志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水法、倪菊文、张子祥、张志华、张志丽撤回对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国鑫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