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赵桂花与被告喻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碑民一初字第3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桂花,女,193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体育用品中心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昌梅,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安碑林分局退休职工。被告:喻华,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花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桂花负担。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黄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