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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一荔与袁鉷尉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碑民一初字第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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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一荔,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职员。被告:袁鉷尉,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挂号室员工。委托代理人:禹凤琴,女,无业,住西安市太白南路5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一荔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旭侠

书记员:霍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