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与宋增强等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0)碑执字第011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文艺北路**。负责人苟美洲,主任。被执行人陕西安迪楼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宋增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金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东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增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07年11月9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7)西碑证经字第1208号公证书。经审查,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陕西安迪楼宇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增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0年11月1日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出具(2010)西碑证经字第181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明确的范围规定,并不包括保证担保合同。故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7)西碑证经字第1208号公证书,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7)西碑证经字第1208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磊执行员姚立军执行员常庆旭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