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青,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建材机械厂家属院内2楼1单元104号。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董事长。
终结(2010)碑执字第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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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青,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建材机械厂家属院内2楼1单元104号。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董事长。
终结(2010)碑执字第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