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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执行人常青与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碑执字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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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青,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建材机械厂家属院内2楼1单元104号。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董事长。

终结(2010)碑执字第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