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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碑执字第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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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负责人万海浪,主任。被执行人陕西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太乙路南段甲字** 法定代表人梁旭,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金地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太乙路南段甲字** 法定代表人高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亿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雁塔区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付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09年3月12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9)西碑证经字第296号公证书。经审查,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陕西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亿豪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金地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0年9月26日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出具(2010)西碑证经字第168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明确的范围规定,并不包括保证担保合同。故西安市碑林区公证书(2009)西碑证经字第296号公证书,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9)西碑证经字第296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磊执行员姚立军执行员常庆旭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