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负责人万海浪,主任。被执行人陕西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太乙路南段甲字** 法定代表人梁旭,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金地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太乙路南段甲字** 法定代表人高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亿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雁塔区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付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09年3月12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9)西碑证经字第296号公证书。经审查,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路信用社、陕西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亿豪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金地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0年9月26日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出具(2010)西碑证经字第168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明确的范围规定,并不包括保证担保合同。故西安市碑林区公证书(2009)西碑证经字第296号公证书,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9)西碑证经字第296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磊执行员姚立军执行员常庆旭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