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博雅茶厂,住所地本市金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慧茹,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北特枣业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书刚,总经理。
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宏枝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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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博雅茶厂,住所地本市金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慧茹,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北特枣业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书刚,总经理。
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宏枝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