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文艺北路**。负责人苟美洲,主任。被执行人赵立龙,被执行人赵小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于2007年12月10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7)西碑证经字第1417号公证书。经审查,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艺路信用社、赵立龙、赵小平签订《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0年11月1日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出具(2010)西碑证经字第181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明确的范围规定,并不包括保证担保合同。故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7)西碑证经字第1417号公证书,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7)西碑证经字第1417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磊执行员姚立军执行员常庆旭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