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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新锐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东关正街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碑民二初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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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新锐,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东关正街分理处。委托代理人:张玲、高文君,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晁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