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深圳市智杰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章义和。被告人李健英,女,1978年1月5日生,现住宝安区,
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收到自诉人深圳市智杰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刑事自诉状,诉称被告人李健英系自诉人的股东之一,现已没有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由于被告人李健英曾经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其通过原掌握自诉人的银行转账U盾之机会,盗窃自诉人账户内的款项人民币885600元,给自诉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告人私自窃取自诉人的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健英犯盗窃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自诉人深圳市智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条件。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了自诉人。自诉人坚持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李健英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并重新审查。经审查,本案中自诉人深圳市智杰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健英犯罪事实的证据,本院依法驳回其对被告人李健英提起的刑事自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深圳市智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庞梅生审判员:王李娜代理审判员:龙倩虹
书记员:李文艳(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