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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䔐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龙泉刑初字第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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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萧(曾用名:唐磊)。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萧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萧预谋盗窃后,在龙泉驿区大面街道玉石白鹤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1栋8号被害人高某家中,将高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44元的黑色尼采牌手机和一个内有1300余元现金的挎包盗走;2012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唐萧预谋盗窃后,采取相同手段进入上述同一小区1栋8号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将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同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萧预谋盗窃后,在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惠王陵东路富桥小区17栋4单元楼顶天台,趁被害人吴某某在天台上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盗走,随即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单元12号吴某某家中,又将吴某某的一台黑色联想E430笔记本电脑和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48元。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唐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高某、吴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萧的供述,被告人唐萧指认作案现场、藏匿赃物地点的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被盗现金1000元、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及挎包1个的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被盗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唐萧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唐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萧系初犯,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手机及部分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萧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唐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孝富

书记员: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