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志焕,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人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志焕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志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姚志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其如实供述罪行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姚志焕在海丰县海城镇二环北路双享货运站上班时,看见该货运站一个装有货款的保险柜被抬上准备运货往广州的粤A×××××号货车,遂萌想盗窃该钱箱的念头。被告人姚志焕乘粤A×××××号货车被另一辆货车挡住工人们的视线之机,将保险柜搬下车藏到该货运站门口的花坛中。然后向同事谎称要出去吃夜宵,用摩托车将保险柜载到海丰县城二环北路北桥下面藏放。当天早上下班后,被告人姚志焕到北桥下面取出保险柜载到海丰县附城镇西闸旧桥边,用锯子锯开保险柜,取出现金及单据等,在现场把单据烧掉,把锯子和保险柜丢到西闸河中,将赃款人民币590031元带走。2012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姚志焕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缴获用赃款购买的“日产骐达”小车一部、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现金人民币95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姚某的出租屋缴获赃款人民币310000元,到银行取获赃款人民币9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1、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姚志焕带侦查人员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指认过程有拍照附卷。照片经被告人姚志焕当庭辨认无异。2、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姚志焕被抓获时,当场缴获的用赃款购买的“日产骐达”小车一部、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等赃物,扣押物品有拍照附卷。照片经被告人姚志焕当庭辨认无异。3、赃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深圳市被告人姚志焕胞兄姚某的出租屋缴获赃款人民币310000元,缴获赃款过程有拍照附卷。照片经被告人姚志焕当庭辨认无异。汽车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姚志焕以窃得的赃款购买二手骐达牌小车一部,价钱为人民币107800元。首饰购货单据,证明被告人姚志焕以窃得的赃款购买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姚志焕处扣押了“日产骐达”小车一部、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以及人民币19000元;从姚某处扣押了人民币310000元。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日产骐达”小车一部、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以及人民币19000元发还事主李某1;将扣押的人民币310000元发还事主陈友添。8、海丰县双亨货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清单,证明该公司被盗保险柜装有现金人民币590031元及运费单据二张。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志焕的身份情况。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姚志焕于2011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对盗窃双享货运站保险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31万元及其它涉案赃物。11、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据被告人姚志焕供述,聘请人员到被告人姚志焕抛弃保险柜的河中进行打捞,但未找到该保险柜。二、被害人陈述海丰县双亨货运有限公司的经营人陈友添陈述,姚志焕在其公司财务室工作,因发觉姚的品行不是很好,2011年12月24日晚决定解雇他,次日凌晨就发生钱箱被盗的事情。其公司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590031元及一些票据的钱箱装在粤A×××××号货车,粤A×××××号货车到达广州卸货时发现钱箱不在车上,经查证实钱箱是在海丰上车的过程被人偷走的,其公司经理李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其是海丰县双亨货运有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有为客户收寄货款的业务,2011年12月25日凌晨,公司有一部货车运货往广州,为客户带钱的保险柜就装在车上,到达广州时发现保险柜不在,通过查看监控,该保险柜应当是在海丰货运场被偷的。其感到最可疑的对象是公司刚辞退的姚志焕,因为当天晚上他突然帮忙上货,情况反常。2、证人陈某1证言,其是海丰县双亨货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有客户寄往广州的货款人民币590031元在海丰上车的过程被盗。3、证人吕某证言,其是海丰县双亨货运有限公司的财务,2011年12月25日凌晨2时左右,其和公司工作人员江秋华将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590031元及单据的钱箱抬到粤A×××××号货车边,交代搬运王祥装上货车。当天下午,粤A×××××号货车到达广州卸货时发现钱箱被盗。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王祥将钱箱装上货车不久,有一个人影把钱箱从货车中间推至车箱右侧,查看司机一路上的定位系统没有可疑的地方,钱箱在海丰上车后被偷可能性比较大。公司原员工姚志焕比较可疑,因为当晚公司经理叫他第二天不用上班要解雇他,本来他不是负责搬运工作的,但是当晚老是帮助搬运在车上搬货,好像有意接触钱箱。监控录像中钱箱被人搬动的时候,姚志焕就在车上搬货。4、证人姚某证言,其弟弟姚志焕之前在海丰县的一个货运公司开车,2011年底没做了,2012年3月初其弟弟到深圳时,有以其身份证和居住证办理一辆二手车过户手续。其春节回海丰时,发现其弟弟用钱很历害,说是赌博赢来的。2012年3月15日,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在其深圳市福田区祠堂村30栋A601号出租屋的客厅冰箱边,查到一个包有人民币310000万元的塑料包,并予以扣押。5、证人李某2证言,从2007年广州认识成为恋人至现,姚志焕身上一直没什么钱,2012年1月1日姚志焕到广州,说买彩票中了奖不想做工。其回云浮市过春节后,姚志焕开一部银色小轿车到深圳接其回海丰,后一起到深圳在姚志焕哥哥的出租屋住,平时买生活用品、花钱都是姚志焕拿的。6、证人陈某2证言,其和姚志焕自小学同学至现都有往来,2010年清明节后姚志焕曾与其父亲借过1000元,到今年(2012)春节前约20天姚志焕拿1000元还其父亲,临近春节,姚志焕借用其身份证购买一辆起亚牌小汽车,春节期间与姚志焕一起时他花费比较大气,都是由他买单。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志焕供述,其2011年12月24日晚到双亨货运公司上班,公司同事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了,其心情很不好,突然想要偷公司随车运载的钱箱里面的货款。次日凌晨1时许,其见搬运工将钱箱搬上货车,就趁没人注意将钱箱拖到货车中门旁边,后再将钱箱搬下车藏在公司门口的花坛里面。凌晨2时许,其借口要去吃宵夜,用摩托车将钱箱载到海丰县城二环北路北桥下面藏放。当天早上下班后,就将钱箱载到海丰县附城西闸桥边没人的地方,用铁锯把锁锯开,取出里面的钱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带走,把单据烧掉,锯子和钱箱就丢到西闸河中,回家后算了一下总数约人民币59万元。其用偷来的钱买了一些首饰,前后买了两部汽车花了13万元,31万元藏在其哥哥姚某在深圳市福田区祠堂村30栋A601号的出租屋中,其余的被其挥霍和赌博用掉。对于被告人姚志焕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志焕归案后,供述了其盗窃海丰县双亨货运有限公司货款5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交代了赃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公安机关据其交代追回30余万元的赃款和汽车、首饰等赃物,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姚志焕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志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志焕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志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志焕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志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仕忠审判员:彭朝城审判员:余国清
书记员:谢建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