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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约其达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聊东刑初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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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约其达博,男,彝族,农民。2011年9月8日被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监刑诉字(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约其达博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明、路保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约其达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约其达博伙同吉某1(在逃)、吉某2(已判刑)在聊城市中通时代豪园小区7号楼4单元201室趁被害人王某家中无人之际入户盗窃,窃取现金18000元。被告人约其达博分得赃款6000元,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约其达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邴某的陈述;同案犯吉克古尔的供述;证人吉某3、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被告人约其达博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铁掀一把;书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1)聊东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1)乐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约其达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约其达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约其达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约其达博归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约其达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约其达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红军审判员:王英军助理审判员:翟娟

书记员:张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