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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金厚寅、朱球仙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2)金义刑初字第3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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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生产、销售假药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厚寅。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球仙。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第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厚寅、朱球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金厚寅、朱球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寒冰人民陪审员:朱堂辉人民陪审员:斯燕华

代书记员:骆舒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