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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泉州市金泰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卢井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泉民初字第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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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泉州市金泰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大厅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伦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峰、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井权,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肇东市。委托代理人洪国达,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金泰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井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金泰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和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金泰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金泰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泉州市金泰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金旺审判员:郑程辉代理审判员:陈铜坚

书记员:赖世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