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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红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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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卫刚。被告鲁红红。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巍

书记员:陶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