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卫刚。被告鲁红红。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巍
书记员:陶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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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卫刚。被告鲁红红。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巍
书记员:陶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