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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高××与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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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

兴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 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鹏权

书记员: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