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
兴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 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鹏权
书记员:朱黄莹